关于印发《德清县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6-07-10
关于印发《德清县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
现将《德清县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办 德清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月 日
德清县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德委办〔201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尚在合同管理服务期内,且已在我县全职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县认定时,其配偶不在德清县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统筹,县人社局具体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六条 鼓励接收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无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时,报县人社局,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我县调配有关规定,且愿意到我县继续从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应工作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社局、县编委办根据原单位性质、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等,统筹安排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其他情形的,由县人社局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条 引进人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1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县人社局应积极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申报流程:
(一)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德清县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申报表》(见附件);
2. 《德清县高层次人才证》或《德清县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的相关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任职证明;
4.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护照);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在原单位在职在岗相关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个人简历、个人简要表现、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有效专利证书等。
(二)县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三)县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提出初步安置方案。
(四)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召开定向见面会,双方就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县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中止合同离开我县时,其配偶属于随迁调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须同时调离我县。高层次人才离婚,其再婚配偶我县不再安置。
第十三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追溯取消相关安置决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