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15-09-09
关于印发《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德科技城委〔2014〕25号
委各部,联创公司,科创物业公司,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清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浙江省长三角金融后台基地的建设,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浙江省长三角金融后台基地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及德清科技新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在德清科技新城的新办金融后台企业及投资管理类企业,主要包括:银行后台,投资管理机构,证券、期货、保险等及其后台管理机构。(纳入县级财政统一收入的除外)
本意见生效前已引进的此类企业,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二、扶持政策
1、金融类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享受优惠政策。当年总贡献不少于1000元/平方米的,在当年年底按100%全额补助租金;未达到此要求的,按总贡献除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助面积,超出部分以每月30元/平方米收取。
2、经认定的金融后台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地理信息企业的购房政策。
3、金融后台机构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者租赁生活用房,可参照《德清科技新城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4、金融类企业入驻科技新城,根据其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最高可给予100%的项目资助。其中,在国家政策允许内,金融投资或运行服务类合伙企业可享受科技新城的定向优惠政策。(项目资助和定向优惠政策只可择一享受。)
5、鼓励金融类企业入驻科技新城以及设立总部基地,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以总部的形式综合享受优惠政策。
6、鼓励特聘招商员或中介机构牵线引进金融类企业。经认定牵线引进的金融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特聘招商员或中介机构,根据其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最高可给予20%的项目资助。牵线引进的全省性(及以上)金融后台机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其50-100万元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7、特聘招商员或中介机构牵线引进的一次性地方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机构,根据其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引进该机构的特聘招商员或中介机构最高可给予50%的项目资助。
8、其他投资经营类企业,根据其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最高可给予80%的项目资助。
三、其他
扶持对象享受县各类资助、补助等奖励资金总和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县地方贡献为限,奖励金额较大的可先行兑付。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五年。